上海市自3月3日起已无新增本地确诊病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市政府决定,自5月9日零时起,将上海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由二级响应调整为三级响应。
上海市将继续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防控策略,切实落实好常态化防控各项措施,守好“入城口”,抓住“落脚点”,管好“流动中”,服务“就业岗”,看好“学校门”,用好“监测哨”,进一步巩固疫情防控成效,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为切实落实健康自我管理,引导市民自觉做好个人防护,保持良好卫生健康习惯,现就个人科学佩戴口罩提出以下指引。
一、有发热、鼻塞、流涕、咳嗽等症状的人员及相关陪同人员,赴医疗机构就诊或前往公共场所(场合)时,必须佩戴口罩。
二、相关从业人员在岗期间,依据执业规范和有关规定,必须佩戴口罩(包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从事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人员等)。
三、乘坐轨道交通或长途客车,进入医疗机构、福利机构及学校等国家有明确要求的场所,必须佩戴口罩。
四、年老及体弱者、慢性疾病患者外出时,建议佩戴口罩。
五、提倡个人随身携带口罩,在密闭空间内、人群密集区、需要与他人密切接触时,建议视情况佩戴口罩。
执行主编/尹学兵
值班编辑/苏陌虞